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属行政合同论文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论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结合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的一般理论和实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加以分析,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
在特殊的行政合同中,如区域间行政协助、协作合同、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合同等,签约双方都是行政主体,双方相对而言,均不享有行政特权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
行政合同是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