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药品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药品交易根据品种类别分别采用竞价、议价、谈判和直接挂网采购等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管理按照《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
进口品种由国(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第九条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企业资料: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药品GMP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属于进口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协议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