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登记管理调研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毕竟,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生事物,《暂行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
现将我们对《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录陈如次
一、《暂行条例》亟待修改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首次确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为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基本理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扭转了统一归口登记前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管理无序的局面,初步建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格局
但同时,也暴露出了《暂行条例》的一些弊端和不足,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
如,《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这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十条“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二是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
如登记对象、范围不明确,非营利性等问题界定不清,导致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争议,难以操作;三是缺乏一些必要的规定
如对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没有规定,随意性很大,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带来了招人难、留人难问题;又如,对注销登记后财产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举办者担心自己投入的资金一去不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规模、上档次,影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四是缺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