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为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中规定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包括液化石油气型、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家用燃气灶具三个单元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