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巡视、旁站监理实施细则上海大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阶段巡视、旁站监理实施细则一、前言:根据沪建管(2002)第06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强化旁站监理,结合沪建建管(2001)第055号《关于贯彻落实和的通知》精神,为实施沪B1《巡视、旁站检查记录表》的规范操作,按照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要求,以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分部(子部分)分项工程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关键部位和工序的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编制《工程建设监理施工阶段巡视、旁站监理实施细则》,以充分体现事前的控制和主动控制,预防为主的原则,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主动权,全面实施监理工作行为的有效管理
二、编制依据:1、国家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有效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3、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4、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三、监理工作程序:1、落实巡视、旁站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监理设施;2、在监理之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及工艺或施工环境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现场质量责任,特别在旁站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是否上岗;3、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在具体条件(施工单位已经检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时,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员应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
及时准确、真实的按沪B1表式内容认真填写,必须有可追溯性
同时,旁站结束后,施工单位的质检员也应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4、在巡视、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强制性标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