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钰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审计报告的规范文本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质办【2005】2号)和南方电监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与拟申请资质相关的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2、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资产财务状况审核报告
(附购置发票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4、各专业实验场、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适用于承试类)5、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承装类工程收入(适用于承装类)、连续规定年限内的承修经历(适用于承修类)及连续规定年限内的承湖北钰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试经历(适用于承试类)审核报告
(一)报告时点的确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报告,报告基准日距许可申请受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规范企业报送材料中的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的常规审计报告,二是为本次申请资质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如果申请单位报送的是常规审计报告,还要求申请单位以附件形式提供其他报告:(1)与拟申请资质相适应的净资产审核报告、(2)近三年承装类工程收入审核报告、规定年限内工程业绩审核报告(承装类)、连续规定年限内承修施工经历审核报告(承修类)、(3)主要设备机具的实物核实和资产核实报告、(4)经营场所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5)如果申请承试类,还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