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原则上实行属地收存管理制度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并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
1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将其用于担保抵押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证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保证金的应缴额由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确定
多种矿种同时开采的,以主采矿种计算;多种采矿方式并存的,以其中最高系数计算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矿登记机关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核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制作《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与《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一并送达采矿权申请人;(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的要求,到采矿登记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承诺保证金缴存的数额和缴存的期限;(三)采矿登记机关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发出《保证金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