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房地产管理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侯希斌孟宪文【要点提示】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能受理房屋承租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何界定承租人公房使用权的性质
其使用权的价值如何确定
【案情】原告:王胜玲被告:徐州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原告王胜玲系徐州市原夹河前街12#-1-105室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房屋建筑面积为49
28平方米,使用面积32平方米,结构为砖木三类型,该房屋出租人系徐州市泉山区房地产管理处
王胜玲与徐州市泉山区房地产管理处于1998年11月24日起建立公有住房租赁关系
后经徐州市泉山区房地产管理处同意,王胜玲用该房经营悦来小吃部,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由30元变更为400
10元,王胜玲分别于2000年8月17日、2000年12月27日取得了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该合同经过工商部门及监理机关鉴证审批
租赁期间为2001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注:2006年9月12日,徐州市泉山区房地产管理处为王胜玲出具的证明确认,该房屋王胜玲享有永久使用权,租约系每两年续签一次
)在王胜玲承租期间,经泉山区房地产管理处同意,王胜玲将其承租房屋转租给李荣经营,租金为每月1600元
2001年10月12日,徐州房管局(甲方)与开发公司(乙方)就包括王胜玲承租房在内的夹河前街一带房屋拆迁签订《徐州市直管公房拆迁产权退赔协议书》,而未与承租人王胜玲达成协议
2002年1月,被告开发公司将王胜玲承租的房屋拆除,被告开发公司按每平方米1100元向被告房管局支付了部分补偿款
对承租人王胜玲未进行补偿安置
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5日期间,原告王胜玲多次就房屋拆迁问题要求徐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