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案卷办结自查报告一、基本情况市地震局成立于1998年,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行政主体单位
根据威政发〔2009〕4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相关办理事项的通告》内容,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一是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二是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措施
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月30日,我局执法案卷均为受理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事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事项,未产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二、分项自查说明(一)基础标准部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9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相关办理事项的通告》中,就市地震局的许可资格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实施了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依法设定的项目,并已经市政府批准和向社会公布
适用依据合法性
在我局3项许可事项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是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第1页共3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