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收报告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把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列为中央财政收入,并由中央财政独立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对外进出口贸易的税收责任、利益和风险全部集中在中央财政上
当时由于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大,财政负担压力还不太明显
1993年,我国出口退税仅300亿元人民币,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不到10%,财政负担压力还不太明显
但随着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这种压力日益显现,2001年全国出口退税总额超过1000亿元,占不含赤字的中央本级支出的34%,退税压力与日俱增
国家不得不采取指标控制办法来按排退税指标
致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及时总现,一方面使一些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出口型企业,税收成本加重,涉税资金占用较为严重
从而限制或妨碍了外向型企业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使历年欠退税额累积严重,已成为一个较重的财政问题
据统计截止2001年末,国家累计对纳税人出口货物欠退税款超过1000亿元,拖欠退税时期达6到12个月,并且随着外贸形势的越来越好,情况将越加严重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形势,鼓励和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进一步刺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缓解因内需不足、市场低迷而带来经济增长压力,减轻中央财政退税负担,国家深化了对外贸体制的改革,在涉外税收管理上借鉴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在出口退税制度上的先进管理经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取消了“先征后退”计税办法和出口货物超过企业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才可以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规定
即: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现零税率后,只要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企业可按月计算申报“免、抵、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