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三)交换;(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交易指导信息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