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的通知政地税发[2008]14号各分局:为加强我县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现就我县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的确定凡在我县开征范围内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私营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我县开征的范围具体见“政地税发[2008]1号”文。对私营企业无租或低租使用他人房产或土地的,由使用房产或土地的私营企业代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本通知规定管理。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自使用或出租、出借之日起征收房产税。对无法从企业帐证等书面资料上确定纳税人房产建成或者使用时间的,按顺序采用以下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现场查看法。通过到纳税人的房产现场进行查看,如果纳税人已经在使用,或者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判断确定其已完工,则无论纳税人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均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2、水电费支出认定法。纳税人的工程完工后,如有发生水电费支出,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3、取得收入认定法。如纳税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则纳税人相关的房产应确认已投入使用,并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4、其他合理的方法。(二)土地使用税:按“财税[2006]186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即“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房产原值的确定(一)房产税。私营企业的房产税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最低计税价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即对帐证健全,房产原值真实、完整、准确的纳税人,其房产税实行查帐征收;对帐证不健全,帐面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最低计税价办法征收。对按核定最低计税价征收房产税的,其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房产原值=建筑面积×核定最低计税价对企业能够提供数据完整、准确的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算房产原值依据;对企业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提供房屋产权证的,采取实地丈量方式,以取得的建筑面积做为计算企业房产原值的依据。我县目前核定最低计税价标准见附件一,对2008年以后建造的房屋,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标准,但在未核定新的计税标准之前,可实行已有的计税标准。(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企业拥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缴纳,对企业能够提供数据完整、准确的土地使用证的,以土地证面积作为计算土地使用税依据;对企业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或不提供土地使用证的,采取实地丈量方式,以取得的土地面积做为计算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依据。三、做好企业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一)从企业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采集数据。对企业能够提供数据完整、准确的房产证或土地证的,由管理局组织二人以上管理员下户核实,将企业房产证或土地证原件与实际房产、土地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计算填写《房产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数据采集表》(见附件二),经管理局负责人审核盖章,纳税人确认后,报送县局综合业务科一份备查(附送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并作为管理局征税的依据。对纳税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说明理由,由县局进一步核实处理。(二)采用实地丈量办法采集的数据。对企业不能够提供或拒绝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的,由管理局组织二人以上管理员下户,采用实地丈量办法取得企业实际房产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计算填写《房产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数据采集表》,经管理局负责人审核盖章,纳税人确认后,报送县局综合业务科一份备查(附送纳税人房产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的丈量计算方法),并作为管理局征税的依据。对纳税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同上处理。各管理局应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工作,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采集数据严重不实的,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三)数据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