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的通知政地税发[2008]14号各分局:为加强我县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现就我县私营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的确定凡在我县开征范围内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私营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我县开征的范围具体见“政地税发[2008]1号”文
对私营企业无租或低租使用他人房产或土地的,由使用房产或土地的私营企业代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本通知规定管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自使用或出租、出借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对无法从企业帐证等书面资料上确定纳税人房产建成或者使用时间的,按顺序采用以下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现场查看法
通过到纳税人的房产现场进行查看,如果纳税人已经在使用,或者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判断确定其已完工,则无论纳税人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均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
2、水电费支出认定法
纳税人的工程完工后,如有发生水电费支出,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
3、取得收入认定法
如纳税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则纳税人相关的房产应确认已投入使用,并认定其已发生纳税义务
4、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土地使用税:按“财税[2006]186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即“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原值的确定(一)房产税
私营企业的房产税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最低计税价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即对帐证健全,房产原值真实、完整、准确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