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农计发〔2009〕142号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试点项目的通知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为切实规范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试点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全面完成试点任务,为全面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提供示范、总结经验,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3号)精神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现就项目申报实施通知如下:一、立项条件1
项目实施农田功能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至少110年以上不被征占用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
项目实施区域以平原标准农田为重点,适当兼顾低丘缓坡的非平原标准农田
项目区块实施规模5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农田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按“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分等定级为二等田
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规模经营或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农田作为试点实施
项目建设、监管和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农技员落实,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合作社、专业大户、社会化组织及农民等主体积极性高,建设、监管和管护有比较完整的制度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指导、管理和服务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条件;土肥机构人员精干,技术力量强;有土肥新技术、新产品试验示范基地;建有土肥化验室,能够开展土壤、肥料常规分析检测
当地政府重视,质量提升领导组织机构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和考核制度明确;地方扶持政策措施明确,地方地力提升资金及时、足额筹集落实;拟订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细化到具体区块或田畈
区域性重点农田质量测试分析实验室建设,要求现有土肥化验室至少有“六室二库”,即样品干燥室、分析室、天平室、2仪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