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科技进步与管理进步工作条例第一条科技进步与管理进步是企业发展的两翼,是企业生存的主要支柱
为了加速我矿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素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必须同管理相结合
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必然要求有现代化的管理与之相适应,才能变为先进的生产力
因此,在积极推行科技进步的同时,要狠下功夫,推进企业管理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科技进步包括各专业的科技研究、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学术和技术交流等
第四条管理进步主要是合理地组织生产力和维护生产关系,按照现代化管理的思想原则,对传统的管理进行改革和提高
通过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应用科学管理方法,使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五条合理化建议包括科技进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操作技术、生活福利、文教卫生、思想工作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活动的全部内容
在以上范围提出的有创见、行之有效的建议,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均属合理化建议范围
第二章科技进步第六条科技进步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生产矿长负责制
生产矿长兼科技进步委员会主任
科技进步委员会成员由工会主席、矿长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正职组成,生技科科长兼副主任
各分矿、车间分管生产技术的副职负责科技进步工作
第七条科技进步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编制和审核全矿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立全矿重要科技项目;(2)对全矿重要科技项目确定承担单位、负责人及所需经费,并对科技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重大科技项目的进度进行第1页共7页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3)结合全矿科技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确立奖励级别,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优秀成果;(4)审查科技经费收支情况;(5)向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优秀科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