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33号﹚的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的制止违章违纪的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我矿特制定矿级领导井下带班交接班制度。1、带班人员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交接班职责,并按要求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2、带班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检查重点及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安全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内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罚款200元/次。6、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300元/次。7、井下现场接班时间为:早班:7:30;中班:14:30分;夜班:22:30:。第1页共9页8、现场交接班时,上班的带班领导与下班带领导进行交接时,要对井下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作详细的交待。9、当班带班领导,对上班交待的安全重点、工作面等作业点的隐患首先进行检查、维修或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10、认真填写好现场交接班记录。11、未做到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款200元,现场交接班记录未填写签字的,每次罚款300元。张维煤矿20XX.2第二篇:金三角煤矿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金三角煤矿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1、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2、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带班领导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3、矿在井下建立交接班记录簿,记录簿内容包括。带班下井人员、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本班处理的安全隐患情况、未处理的原因说明、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人交接班签名、交接的时间、地点等。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可以在作业场所交接班。4、井下现场接班时间为:早班:8:40;中班:16:40分;夜班:0:40:。5、现场交接班时,上班的带班领导与下班带领导进行交接时,要对井下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作详细的交待。6、当班带班领导,对上班交待的安全重点、工作面等作业点的隐患首先进行检查、维修或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7、认真填写好现场交接班记录。8、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9、未做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款200元,现场交接班记录第2页共9页未填写签字的,每次罚款100元。10、本制度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金三角煤矿。第三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为认真贯彻《弥勒脚落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及班前危险预知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井下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