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颁布日期】19950311【实施日期】19950311第一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XX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
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第1页共2页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