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知情权调研报告一般认为,“知情权”(therighttoknow)一词来源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其含义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五种情形”作为试点工作的新的着力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的重要性凸显出来
据统计,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都有80%以上的试点院“五种情形”的监督为空白
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必要前提,可以说,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三类案件”的监督就不会有很好的效果,而“五种情形”根本就无法监督
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有利于调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热情,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
因此,探讨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就是指人民监督员基于特定的身份和地位,为实现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职能,所应当享有的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相关情况的权利和自由
一、当前在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1
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还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明确依据还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规则》),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撑
就在这《规定》和《规则》中,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也缺乏明确的刚性的规定
缺乏坚实的服务平台
虽然《规定》明确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已三年多,但至今有的地方机构仍没有设置或人员不能到位,有的地方配置的人员素质不高或年龄太第1页共7页大,人民监督员缺乏很好的知情服务平台
缺乏具体化的制度
在《规定》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