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十六財務資料的披露本附錄載有上市發行人須在其初步業績公佈、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上市文件及有關股本證券的通函內所至少載列的財務資料。以下的規定只屬補充規定,概不取代《上市規則》任何其他的披露規定。釋義1.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附錄中凡提及上市發行人的財務報表又或其營業額、淨收入、盈利或虧損、活動、業務或資產,應概視為指該上市發行人的綜合財務報表或是其綜合財務報表中所載列的營業額、淨收入、盈利或虧損、活動、業務或資產。在本附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銀行”指《銀行條例》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存款公司“財資企業集團”一詞的涵義與下文第36段所界定的涵義相同“香港發行人”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新申請人”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海外發行人”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中國發行人”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證券*”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附錄七I部第1段中該詞的涵義相同對所有財務報表的規定2.年度報告、上市文件或通函內所呈列的每份財務報表,均須能真實而公平地反映上市發行人的事務狀況以及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量情況,其中至少須包含下列各項:(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權益變動報表;(5)上文(1)至(4)項(首尾兩項包括在內)所提述報表中的數字與過去同期數字的比較;及(6)會計政策及註釋。2.1除附註2.4及2.5另有規定外,上市發行人的年度賬目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套準則:-(a)經香港會計師公會批准並載於該會不時發出的《會計實務準則》的會計準則;或(b)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不時頒布的《國際會計準則》。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的上市發行人和上市申請人必須:(i)披露和解釋《國際會計準則》與香港的公認會計原則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會對其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的差異;及(ii)就任何此等重大差異所造成的財務影響編製一份報表。2.2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則發行人必須持續採用附註2.1所載的同一準則,不得隨意改動。如有任何改動,必須在年度賬目中披露所有理由。2.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上市發行人和上市申請人如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則不受上文附註2.1(b)(i)及(ii)條的規限。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其年度賬目可額外附加一部分,載列遵照適用的中國會計規則及規例而編製的財務資料,但賬目中須同時說明有關規則及規例與附註2.1所述其中一套準則之間的重大差異(如有)所產生的財務影響。2.4在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的海外發行人可遵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年度賬目。2.5如本財政年度內先前的中期報告期間的會計估算在本財政年度其後的中期報告期間有所變動,並對該其後的中期報告期間有重大影響,則上市發行人須披露對本財政年度有重大影響或預期對其後期間有重大影響的會計估算的變動性質和金額。如變動的影響無法量化,亦須予以說明。2.6在特別情況下,如本交易所准許海外發行人毋須根據附註2.1中任何一套準則編製年度賬目,本交易所通常會規定該年度賬目須說明所採用會計準則與上述附註2.1所述其中一套準則之間的重大差異(如有)所產生的財務影響。2.7如有關財務報表未能真實而公平地反映發行人的事務狀況以及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動情況,則須提供更詳盡及/或附加的資料。2.8如上市發行人不知應提供何種較詳盡及/或附加的資料,應向本交易所尋求指引。3.如有關財務報表未能真實而公平地反映發行人的事務狀況以及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動情況,則須提供更詳盡及/或附加的資料。3.1如上市發行人不知應提供何種較詳盡及/或附加的資料,應向本交易所尋求指引。3.2如上市發行人(根據其註冊成立或設立當地任何適用的法定條文)毋須編製其財務報表以真實而公平地反映情況,但其財務報表的編製須符合同等的標準,則本交易所或會容許該發行人按該標準編製其財務報表。然而,發行人必須向本交易所查詢。第4页共3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33页基本的財務資料4.第2段所述的財務報表須至少包括下列的資料;此等資料可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