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十六財務資料的披露本附錄載有上市發行人須在其初步業績公佈、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上市文件及有關股本證券的通函內所至少載列的財務資料
以下的規定只屬補充規定,概不取代《上市規則》任何其他的披露規定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附錄中凡提及上市發行人的財務報表又或其營業額、淨收入、盈利或虧損、活動、業務或資產,應概視為指該上市發行人的綜合財務報表或是其綜合財務報表中所載列的營業額、淨收入、盈利或虧損、活動、業務或資產
在本附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銀行”指《銀行條例》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存款公司“財資企業集團”一詞的涵義與下文第36段所界定的涵義相同“香港發行人”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新申請人”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海外發行人”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中國發行人”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一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證券*”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附錄七I部第1段中該詞的涵義相同對所有財務報表的規定2
年度報告、上市文件或通函內所呈列的每份財務報表,均須能真實而公平地反映上市發行人的事務狀況以及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量情況,其中至少須包含下列各項:(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權益變動報表;(5)上文(1)至(4)項(首尾兩項包括在內)所提述報表中的數字與過去同期數字的比較;及(6)會計政策及註釋
5另有規定外,上市發行人的年度賬目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套準則:-(a)經香港會計師公會批准並載於該會不時發出的《會計實務準則》的會計準則;或(b)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不時頒布的《國際會計準則》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的上市發行人和上市申請人必須:(i)披露和解釋《國際會計準則》與香港的公認會計原則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會對其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