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第2页共36页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6页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一节原则性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第3页共36页第2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6页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