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9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