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法规名称】中华民国与南非共和国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4-02-14【正文】中华民国与南非共和国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1鉴于中华民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与人民间暨存之友好关系;复鉴于中华民国政府与南非共国政府咸欲缔结一项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中华民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爰经议定下列条款:壹协定范围第一条适用之人本协定适用于具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住者身分之人
第二条适用租税一本协定适用于代表缔约国或其政府所属机关就所得及财产交易所得所课征之租税,其课征方式在所不问
二本协定所适用之现行租税:(一)在中华民国1营利事业所得税2综合所得税(以下称“中华民国租税”)(二)在南非共和国1正常税2非居住者股东税(以下称“南非租税”)三本协定亦适用于签订后新开征或替代现行各项租税,而实质上与现行租税性质相同之其他租税
四双方缔约国之主管机关应于历年度结束时,相互通知对方有关其本国税法之变更,如因此项变更,有修正本协定任一条文之必要,而不影响本协定之一般原则时,可经双方同意,以外交换文方式为之
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贰定义第三条一般定义一除依文义须另作解释外,本协定称:(一)“中国”,系指“中华民国”,就地理之意义而言,包括其领海,及依国际法规定有权行使独立主权及管辖权之领海以外区域
(二)“南非”,系指“南非共和国”,就地理之意义而言,包括其领海,及依国际法规定有权行使独立主权及管辖权之领海以外区域
(三)“一方缔约国”及“他方缔约国”,依其文义系指中国或南非
(四)“人”,包括个人、公司及为租税目的而视同实体之其他任何人之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