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1页《银行会计实务》课程案例集案例一:2003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馨名园分理处主任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家公司的董事杨某某。杨某某称其公司目前流动资金运作方面有一些困难,想请杨某帮忙开一份"贷款承诺书",待资金到位后会在该行存入1000万元作为回报。为了赢得这个"大储户",熟知金融法规、行规的杨某明知分理处没有权利开具贷款承诺书的情况下,越权违规以分理处的名义开具了6000万元的贷款承诺书。后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提前介入及时将贷款承诺书追回,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案例二:2000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友谊路分理处经理席津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天津市肴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曹翠华。曹翠华以肴奇公司的名义向友谊路分理处申请开具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慌称"开出承兑汇票后吸揽存款补齐保证金"。身为银行分理处经理的席津生,在肴奇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存入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指使分理处会计李某违规在肴奇公司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证明肴奇公司在该分理处帐户上有全额保证金。随后,席津生又两次指使会计李某分别在肴奇公司申请开具1500万元和3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曹翠华后将承兑汇票贴现兑出现金。席津生和李某的行为给银行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02万元,被法院以"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案例三:1999年10月至2000年11月,金融诈骗分子张淑莹、张世莉等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将29个存款单位的资金分别引存到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和平、河东、北辰3个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红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随后,诈骗分子竟然从银行索要出了存款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卡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存款单位印章的承诺书等,私刻存款单位的公章,分别以几家公司的名义,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总计1.432亿元,贴现兑出现金非法占有。案例四:1997年6月19日,被告徐州市华翔建筑装潢材料公司业务员刘洋到原告处购货,由刘洋向原告出具收条,与刘洋同去的陈法勤也在收条上签字。随后刘洋交给原告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及私章的空白支票一张,称一个月内再买一批货,用该支票一并结算。后来,陈法勤到原告处,以盐城金海岸建安公司的名义从原告处购货2830元,并写了欠条。1997年7月29日,原告将该支票填写完整,支票金额4430元,收款人为原告,并于同日将支票交于银行,后该支票被银行以无款为由退回。随即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称只能偿付刘洋签字的1600元,陈法勤不是该单位的人,其签字的欠款不能支付,遂原告向法院起诉。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均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被告将印鉴齐全的空白第2页共31页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1页支票交于原告,系授予原告空白票据补充权;该支票经原告填写完整后,即为有效票据。陈法勤虽不是被告业务员,但被告承担票据义务并不以其与原告的基础关系为前提,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44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及陈法勤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二是被告将空白支票交于原告,由原告填写完整后形成的原、被告间的票据关系。购销合同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而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是相分离的,且票据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即为有效票据,票据持有人即享有票据权利,而出票人不得以基础关系为由对抗该权利,因此,原告将支票填写完整后,被告应按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原告付款的责任,并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人民法院报)案例五: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地区棉麻公司票据纠纷案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周初字第171号原告江苏银都棉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工农路1号。法定代表人景进,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