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要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为贯彻《纲要》设定的任务,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局等部门和该市**区、**区、**区、**区有关部门等单位,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经调查,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每一种协调机制各有优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调
自行协调一般由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由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具体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配合
自行协调在程序上,一般是按照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意见,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提出,没有固定的程序,很少通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立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被管理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只是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内部协调,仅仅是部门利益的平衡和妥协,不注重协调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会共同制作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来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情会不了了之,没有最终解决机制
(二)政府设置的临时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临时指定有关单位协调
协调事项有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的,由专门机构开展专项协调
如**市“三改一拆”办公室
不过此类机构具体临时性和非法定机构的特征,专项工作结束后,往往会撤销该机构
同时,该机构为非法定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文书的效力值得商榷,且其协调的作用缺乏连续性和权威性
另外,政府也经常就某一协调事项,临时指定有关综合性单位协调
第1页共12页(三)政府直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