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芬兰:1.国家所得税;第2页共27页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7页2.公司所得税;3.乡镇税;4.教会税;5.对利息所得源泉扣缴的税;6.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以下简称“芬兰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芬兰”一语是指芬兰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芬兰共和国领土,和根据芬兰法律以及按照国际法,芬兰有权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芬兰领海毗连的区域;(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第3页共27页第2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7页(五)“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六)“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七)“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芬兰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以及被财政部指定为主管当局的机构;(八)“国民”一语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的任何时候,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的以外,应当具有协定实施时该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国税法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应优先于其他法律对同一术语的定义。第四条居民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或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和其法定团体或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第4页共27页第3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7页于该缔约国的所得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家的居民;(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四)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仅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家的居民。第五条常设机构一、在本协定中,“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