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
个人所得税;2
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芬兰:1
国家所得税;第2页共27页第1页共2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7页2
公司所得税;3
对利息所得源泉扣缴的税;6
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
(以下简称“芬兰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芬兰”一语是指芬兰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芬兰共和国领土,和根据芬兰法律以及按照国际法,芬兰有权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芬兰领海毗连的区域;(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第3页共27页第2页共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