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函〔2010〕5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非居民核定征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非居民核定征收办法》系统地规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方法,细化了利润率的确定标准,对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抓好《非居民核定征收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二、各级国税机关在《非居民核定征收办法》贯彻执行工作中,应积极向非居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三、各地应依照《非居民核定征收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在3月31日前向省局国际税务处报告。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处。二O一O年三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第七条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