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制度第一条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
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年7月1日到**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年7月7日到**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年1月1日到**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年9月3日到**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第1页共2页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