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也说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与刘彤海律师商榷马耀强上传时间:2006-8-7拜读《中国民商法律网站
判解研究》发表的刘彤海律师《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吗
》一文后,对其中部分观点难以恭维
笔者作为银行法务工作者这几年接触这方面案件颇多
虽然剥离不良资产行为带有浓厚的国家干预性质,但不少地方法院对此态度不一其处理结果大相迳庭,由此势必影响国家实施剥离不良资产政策的效果,且有损法律尊严故而有必要现就有关问题从另一角度与刘律师进行商榷,以期望通过更多的讨论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能求得共识
笔者认为,梁教授《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一文的基本观点和结论是无可非议的
现就有关问题从另一角度与刘律师进行商榷
一、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特殊性决定了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
如果仅从民事角度考量,在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权存在“虚假瑕疵”情形下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获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相应的款项,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不良债权受让人依法享有追偿权
然而,四大国有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资产剥离与收购关系并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在此,恕笔者赘述几句
1、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背景
九十年代,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及经济转轨的影响,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
此外,在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帐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