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七C部证券类别:债务发行人类别:在香港或其它地方注册成立的公司(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国营机构、银行及选择性销售的倩务证券的发行人除外)下文以²体字排印者为上市协议的文本;就文内释义及适用范围而作出的附注,则于每段之后以斜体字排印
(「发行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订立
根据本协议,发行人向本交易所保证,定会竭诚完全履行下列各项条款(每项条款得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不时所载录的有关附注理解及诠释,并受该等附注所制约)
(1)在本协议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外:「交易所上市规则」指由本交易所出版名为「证券上市规则」一书(不时根据本交易所上市规则而予以修订)内所载,规限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规则;「财政年度」指提交或将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损益账所袍括的期间(不论该期间是否一年);「集团」指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如有);及「主要业务」就一间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指其所产生的溢利或亏损在数字上占集团综合溢利或亏损的10%或以上的一项业务
(2)在本协议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外,任何词汇如在交易所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意义
(3)如本协议规定任何在香港的人士将任何对象送交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或规定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将对象送交在港人士,在可行的情况下须以空邮付寄
附錄七C(4)凡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告,均须以书面作出
如通告的对象为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则可刊登于报章之上
公开资料一般事项2
一般而言,除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有关规定外,发行人并须:(1)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本交易所以及其上市债务证券的持有人该等与集团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与集团业务范围内的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数据),而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