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七C部证券类别:债务发行人类别:在香港或其它地方注册成立的公司(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国营机构、银行及选择性销售的倩务证券的发行人除外)下文以²体字排印者为上市协议的文本;就文内释义及适用范围而作出的附注,则于每段之后以斜体字排印。本协议由.........................................................(「发行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订立。根据本协议,发行人向本交易所保证,定会竭诚完全履行下列各项条款(每项条款得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不时所载录的有关附注理解及诠释,并受该等附注所制约)。释义1.(1)在本协议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外:「交易所上市规则」指由本交易所出版名为「证券上市规则」一书(不时根据本交易所上市规则而予以修订)内所载,规限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规则;「财政年度」指提交或将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损益账所袍括的期间(不论该期间是否一年);「集团」指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如有);及「主要业务」就一间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指其所产生的溢利或亏损在数字上占集团综合溢利或亏损的10%或以上的一项业务。(2)在本协议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外,任何词汇如在交易所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意义。(3)如本协议规定任何在香港的人士将任何对象送交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或规定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将对象送交在港人士,在可行的情况下须以空邮付寄。附錄七C(4)凡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告,均须以书面作出。如通告的对象为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则可刊登于报章之上。公开资料一般事项2.一般而言,除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有关规定外,发行人并须:(1)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本交易所以及其上市债务证券的持有人该等与集团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与集团业务范围内的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数据),而该等数据为:(a)上述机构、人士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的者;(b)避免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买卖出现造假市的情况所必需者;及(c)可合理预计会严重影响其履行承担的能力者;及2.1不得向发行人及其顾问以外的人士透露有关资料,以避免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有机会在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公布数据的方式应避免导致证券以不能反映公众人士所得最新数据的价格在本交易所买卖。如不违背上述原则,发行人可在适当的情况下,以严格的保密安排预早向若干人士透露资料;该等人士包括为签订合约或安排融资而进行的商谈的对方,例如某次债务证券发行的预期包括销商或提供贷款的人士。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获得数据的人士在数据尚未公布前,不得买卖发行人的证券。2.2如正在筹划任何可能会对发行人履行其承担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发展计划,则董事有直接责任确保该等资料绝对保密,直至作出正式公布为止。为此,董事须确保发行人及其顾问均严守秘密。如任何时间发觉不能维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秘密可能已经外泄,则须作出公布。在某些情况下,如无发出公布,可能会导致造假市的情况。2.3发行人可能因法例的规定或其它原因,须向第三者透露数据。如该等可影响证券价格的数据因此为公众人士所悉,则应同时向市场公布。5/922.4由于有关数据可能对发行人上市债务证券的市价造成影响,所以向市场公布的时间须小心订定。首要的原则为任何可影响证券价格的数据须于作出某项决定后立即予以公开。凡未有遵照此原则者,本交易所可下令暂停该类证券的买卖。2.5本协议内凡提及通知本交易所的地方,均指将有关数据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及附于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应用指引颁布的方法,向本交易所递交。2.6如发行人须通知其债务证券持有人或公众人士该等有关资料,则只须将有关资料刊登记报章之上,即已履行有关责任;惟如本协议规定其它通知的形式则作别论。根据本协议第17段,若干公布须先经本交易所复核。2.7如建议在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公布的数据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债务证券市价,则应安排在会议举行的同时或散会后立即将该等资料向市场公布。2.8如董事认为将数据向公众人士公开,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应尽早与本交易所磋商。2.9有关资料在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