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云政发〔1991〕15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四章车辆装载第五章车辆行驶第六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七章道路第八章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和各种专用公路,以及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车属单位(车主)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团体、厂矿和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卸、扣留、收缴或者在证件上记录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九条车辆落户、过户、转籍、移动、变更、改装、改借、重领或者冒领
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凡领有我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必须在车门两侧漆喷单位名称和自编号,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者载客数;货运机动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必须在因厢后栏板外侧漆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