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5页知识财产权解析一、知识产权的称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从西方传入的。对该领域有关术语的汉语翻译一向有争议。比如,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是称作者权、作品权、著作权还是版权,就有不同的看法。虽然中国立法选择“著作权”称谓己近一个世纪,但是仍然有不少专家坚持要求改称为“版权”。关于汉语。“知识产权”一语的用法同样如此。有专家提出。“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页。)。另有专家经过考证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知识产权的,是瑞士人杜尔奈森(JohannRudolfThumeisen)。他在1738年巴塞尔城提出的一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就探讨了知识产权,称之为“智力创造的财产”。对于将英文的“intellectualproperty”译成知识产权,不少认真的中国专家认为这种译法并不确切。认为”intellectual”是”智慧”或“智力”之意,“knowledge”才是知识。因此主张译成“智慧财产”更为贴切(郭寿康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2—3页。)。仅就英文术语的翻译而言,这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汉语“智慧财产”的含义和“intellectualproperty”所实际概括的内涵和外延却有重要的区别。汉语的智慧和智力乃同义语,是指“对事物能认识、辨析、判断处理和发明创造的能妒(《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3209页。)。联系各国内国法的规定和国第2页共25页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5页际间诸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技术发明,或者是工商业标记,都不是“intellectual”,即前面所说的“……能力”,而是指各种“知评”。事实上,该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所涉及的对象也并非智慧、智力、才智或是理智,恰恰是与汉语“知识”一词相对应的“knowledge”。依“……能力”不能产生这里的权利。反观汉语“知识”一词,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未的经验。从本质上说,知识属于认识的范畴”(《辞海》,第1733页。)。所以,用“知识”一词概括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更为恰当的选择。由此,我们是否应当提出一个疑问,英文当初选择用语时使用“intellectual”本就不恰当,不如用“knowledge”合适。比如罗素的名著《人类的知识》,用的就是“knowledge”,该书所研究的内容也是指人类的知识,而不是指人类的智慧。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的本体和现实形态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那些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因素。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对象的自然属性的差别决定了各自发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权之所以区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正是由于它们各自对象的自然属性的差异所致。物权的对象是能为人类控制、利用和支配的物,债权的对象是特定人的行为。知识产权的对象,顾名思义,应当就是“知识”。按照前述《辞海》的解释,“知识”的现实形态就是人类全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成果的总和。当今,知识浩如烟海,分类繁多。最常见的,可分为普通知识和专门知识,公有知识和专有知识。知识产权的对象第3页共25页第2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5页属于专有知识。(一)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回答什么是创造,什么是知识,知识的本质是什么,就如同物权法理论需解释物的本质及其分类一样,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需要。如前所述,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一词,译为知识产权方最为允当。一方面,知识产权发生的根据之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称智力或智慧财产权,容易使人误解为仅凭智力的活动就可以产生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权并不包含工商业标记在内。因此,知识产权所说的“知识”,是指依法保护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知识的一部分。但是,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