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问题解答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删除了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规定,以及跨市地工程由省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财税[2006]177号文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有关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规定应予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问:境外设计单位受境内企业委托所提供的设计劳务(其劳务完全发生于境外),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境内机构在支付设计费时是否需要扣缴营业税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
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问:单位从境外母公司借款需支付的利息以前一直没有缴纳过营业税,新条例执行后,对支付境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时应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