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真对待新税制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发稿时间:2012-12-1810:37:02阅读次数:8)应认真对待新税制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兼评“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文/周月萍魏飞曾明德1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税制改革部分主要为:明确建筑业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根据权威部门对此次税制改革背景的解读,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为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然而,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的调研结果显示,如果建筑企业不改变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新税制不仅不能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反而有大幅度的提升。鉴此,施工企业应认真对待新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的冲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管理模式。那么,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之间有何差异?税改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到底会面临怎样的挑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如何应对挑战,以降低成本,规避风险?新的增值税制度与现行营业税制度之间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营业税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如下: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3%)营业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又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除混合销售业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纳税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增值税相关规定可总结如下:税率:建筑业适用11%税率。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同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施工企业销售额=(建筑业营业收入-减除项目金额)÷(1+11%)。故建筑企业增值税税额=[(建筑业营业收入-减除项目金额)÷(1+11%)]×11%-对应项目支出数额÷(1+税率)×税率。增值税纳税机构为国税机关。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为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税率及应交税款的计算方式上,理论上,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进项抵扣,那么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则可低于营业税。税改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企业税负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缴税款计算方式的变更,直接导致企业应缴税款数额变更。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也有专家论证认为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必然导致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税负的下降。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多家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论也均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组织的一项实地调研,测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度提升。例如,苏中集团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57785.55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128370.58万元,净增加70585.03万元,增加税负122.15%,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因“水涨船高”而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较以营业税计征额为基数时增收了50.27%。又如,南通四建集团公司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202340.60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