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真对待新税制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发稿时间:2012-12-1810:37:02阅读次数:8)应认真对待新税制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兼评“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文/周月萍魏飞曾明德1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税制改革部分主要为:明确建筑业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
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开始
根据权威部门对此次税制改革背景的解读,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为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然而,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的调研结果显示,如果建筑企业不改变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新税制不仅不能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反而有大幅度的提升
鉴此,施工企业应认真对待新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的冲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管理模式
那么,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之间有何差异
税改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到底会面临怎样的挑战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如何应对挑战,以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新的增值税制度与现行营业税制度之间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营业税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如下: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3%)营业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又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时,除混合销售业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