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字号文章来源:会计财务司2005-12-1516:19:00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第十条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时,须全面核对账务和清查资产,办理业务交接手续。第十一条会计、营业、事后监督及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业务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二条各级行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行会计部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门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第十三条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第十四条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人员上岗、调离需经部门会计主管同意。第十五条各级行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二)坚持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三)依据岗位职责,办理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管理。(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开户单位或本行其他业务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并向本行行长反映。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避免重大资金损失或工作长期无差错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会计人员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会计主管监交;部门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会计人员因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须办妥业务移交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