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2年第132号为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及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
现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将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国际证书制度规定的毛坯钻石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归类在协调编码制度7102
10、7102
21、7102
31项下的毛坯钻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限制进出口货物,其进出口仅限于金伯利进程成员国之间进行(成员国名单详见附件1)
二、凡从事毛坯钻石交易的进出口商和代理商及承运人均应携带有关证明资料,向指定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进口商在办理毛坯钻石进境手续时,应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证书》正本及其它单证,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进境毛坯钻石实施检验
四、出口商在办理毛坯钻石出境手续时,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非冲突钻石声明以及证明其出口的毛坯钻石合法性的有关资料,经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出境毛坯钻石实施检验
五、对进出境毛坯钻石不分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实施全口径管理
海关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毛坯钻石的进出境手续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和出口加工区以及从保税区、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