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作業要點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作業,特依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未滿十八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二款所稱弱勢兒童及少年,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二)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三)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五)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六)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七)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者,補助項目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二)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五)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六)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補助項目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二)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五)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六)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七)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於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內為限
(八)其他經評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