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为他人贷款担保如何定性朱文武原系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乡道口村党支部书记
1997年至1998年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乡道口村所属三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市公安局等单位征用
征地补偿费由国土部门拨到道口村后,道口村将其中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发给村民本人或用于抵扣村民本人应交纳税费后,将余下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各村民小组名义分别存入双庄信用社,定期取出利息发给村民
1999年3月26日道口村将户名分别为“道口村道口组”和“道口村条堤组”的两张存单共106
0052万元汇入中国银行宿迁支行,同月29日将该款以“道口村”为户名存入该行
1999年12月29日,因经营需要宿城区金都桑拿浴池服务部个体户王广柱在中国银行宿迁支行贷款50万元,朱文武利用职务之便,用106
0052万元的存单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贷款(六个月)到期后因王广柱未能偿还本息,2000年6月6日中国银行宿迁支行从该质押存单上划扣507970
案发后被告人朱文武及王广柱共退还187955
65元,尚有320015
29元未追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武犯挪用公款罪
朱文武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审判: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文武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擅作主张,用集体所有的征地赔偿款106
0052万元存单为他人担保贷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朱文武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指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当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朱文武有期徒刑六年;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320015
29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朱文武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准,量刑太重等为由,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文武利用职务之便,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