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