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年04月30日[1997]财会字第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