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股份公司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除少量系新设外,大部分均系由原来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过程中,实务中出现了一系列工商登记、财务处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等财务与法律问题
一、整体变更是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因此,整体变更很显然是一个变更公司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新设股份公司
但在具体实务中,整体变更中的当事人(公司、工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方)似乎更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新设股份公司来处理
这主要表现在:1.各方当事人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新设一个股份公司
工商部门不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资本是否发生了变化,视同新设处理,均要求企业提交验资证明
企业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设立一个新的股份公司
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有时资本并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种变更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如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资本也发生了变化,则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资本的验资证明
我所碰到的实际情况是,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申请的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的资本未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但工商部门仍要求提供
2.验资证明缺乏规范性,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混淆不清
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并未明确变更公司类型同时变更资本情况下如何出具验资证明,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作为新设股份公司进行设立验资,有些是审验范围是变更验资,但审验结果还是写成了新设验资
因此,我们建议,在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企业行政申请层面均把整体变更规范为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