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一、广西河道采砂基本情况广西河流众多,集雨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986条,总长度有3.4万公里,河网密度0.144公里/平方公里,密集的河流蕴藏着丰富的河砂,年可采砂量为8000多万吨,其主要分布于西江、浔江、郁江、左江、右江、邕江、柳江、漓江等河流。河砂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市场需求量大,年开采量约1000多万立方米。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现有从事砂石资源开发生产的采砂业主逾400户,其中西江水系采砂业主近200户,约占总数的50%。砂石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资源的正常减少,持续繁荣的建设市场不断催生河砂需求,加上河道管理点多、线长、面广,西江、浔江、郁江、桂江和部分支流一度成为非法采砂的重灾区。非法采砂危害极大,不仅毁坏了大量的土地,被毁坏的土地无法自然恢复,更严重的是,严重毁坏了自然形成的河床,破坏了河床下的蓄水层,导致地表河水大量渗漏到地下,造成河水干涸,江河断流,一到汛期,河道不能正常行洪,河堤不能保护沿岸,造成大片田地被洪水淹没和长期浸泡,给各种农作物带来毁灭性灾害。乱采乱挖,还影响大桥、水工程、水文、防洪堤等基础设施安全。因非法承包河道采砂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告状、群体上访、打架斗殴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法治经济秩序;背后操纵采砂的甚至有涉黑势力,其组织人员甚至暴力抗法,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实施《广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广西河道采砂活动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应急措施、许可制度、缴收费用以及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河道采砂管理是河道管理第1页共4页的重要内容,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沿岸工农业生产生活设施等公共安全问题。《办法》作为一部调整河道采砂和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关系的自治区政府规章,对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及岸坡稳定,保障防洪、供水、通航以及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理顺了部门职责,适当调整了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统一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办证、收费行为,从制度上解决了河道采砂规划、办证、收费等方面政出多门以及程序繁冗、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奠定基础,基本实现了河砂科学有序开采。三、目前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河道采砂管理中“禁而不止、管而无序”的情况没有得到完全改变,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一)水利法规的处罚软弱,采砂行业的巨额利润,导致采砂业主不惜铤而走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虽对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禁采区和禁采区均有明确规定,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至今没有出相应配套的规定,可谓一片空白;《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由于受限于上位法,其处罚规定过于较弱,无非是“警告”、“责令停止”等处罚措施,既不合实际,又难以操作。比较管用的“罚款”,其最高额度才二万元,有的违章采砂户说“罚我一千,我一天能赚回来,罚我一万,我一星期也能赚回来”。过小的罚款额度对经济利益巨大的采砂行业已威慑不大。处罚力度小,处罚程序冗长,导致不少业主宁可受罚,不惜铤而走险。对于一些无证的或被吊证的采砂船继续违法采砂,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因缺乏行政强制措施,难以执法,只好打“擦边球”,引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打起官司,难有胜算的把握。(二)大部分江河采砂能力过剩,水利执法力量薄弱,导第2页共4页致执法管理顾此失彼。如北流河XX县区河段长75公里,江上已合法登记的采砂船只近百艘,采砂能力至少在1000万吨/年以上,远远高于采砂规划中的500万吨的年可开采量。如此僧多粥少的局面导致采砂业主间的不正当竞争、采砂公司的垄断经营、当地群众的敲诈勒索以及其他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