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