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论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条件摘要: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原则,但是转让信用证的具体运行情况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相比发生许多变数,第二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递交的单据,将不能和原信用证相符
在此情况下,开证行无权对因转让产生的不符宣称单证不符,而同样应当在UCP500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关键词:转让信用证;付款责任;UCP500;第二受益人;单证一致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已经熟练地为各国所使用
信用证的适用在实务操作以及法律的适用上也已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为基础
世界上除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对信用证做出了一些规定以外,几乎所有的其他国家都把UCP500作为构件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基础,并以此来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在探讨信用证各方的义务和信用证的运行时,实际考察的角度是一张标准的信用证
按照国际商会UCP500的定义,信用证意指开证行的一项承诺,受益人在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递交了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将获得开证行的付款
同样,根据UCP500的定义,信用证还可以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准确地说,这几类信用证在其付款时间和条件上各不相同
笔者在此为了专门考察转让信用证的问题,不对以上信用证加以区分,从信用证最基本的付款要求的角度出发,探讨开证行付款条件问题
非转让信用证的付款条件非转让信用证下,或者一张通俗意义上的信用证下,开证行作为信用证关系中的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在开出合法有效的信用证后,就可能承担着付款的义务,但是这种付款的义务是有条件的,其条件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人提交了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也就是“单证一致”
关于单证一致的具体含义,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是严格一致原则,即提交单据应当和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