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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营业税问题解答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删除了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规定,以及跨市地工程由省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财税[2006]177号文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有关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规定应予废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2页共36页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6页2、问:境外设计单位受境内企业委托所提供的设计劳务(其劳务完全发生于境外),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境内机构在支付设计费时是否需要扣缴营业税?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3、问:单位从境外母公司借款需支付的利息以前一直没有缴纳过营业税,新条例执行后,对支付境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第3页共36页第2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36页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时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4页共36页第3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36页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简单地说,对于跨年度老合同如果能够在2009年底前执行完毕,其涉及的境内境外判断和差额纳税两个政策可以放宽到执行完毕日,在此执行完毕之前,这两项政策不适用新营业税法。如果跨年度老合同不能在2009年底前执行完毕,其涉及的境内境外判断和差额纳税两个政策在2009年度依然按照老营业税法执行,2010年度开始必须按照新营业税法执行。【案例】我国境内江苏省苏州市的A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签订了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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