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京政办发[2004]4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市民政局二○○四年六月)为贯彻执行《XX省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以下简称超转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范围及对象凡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
二、接收标准(一)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超转人员)可在当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当年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标准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可在当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第1页共8页当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标准接收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以当年确定的接收生活补助标准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二)医疗补助费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接收
同时,按照5%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三)费用管理
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规定标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