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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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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浙国税征〔200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欠税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计统征收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数据,日常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二、欠税公告期限(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三、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四、公告媒介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上予以公告。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内容下级国税机关可以转公告。五、已宣告破产或被责令撤销、关闭正在进行法定清算的企业属欠税公告范围;对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尚未法定清算完毕的企业欠税可不公告。六、公告机关的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经局领导签发,向社会公告。格式见表式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以表式二的格式单独公布。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3、表式一4、表式二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主题词:转发欠税公告办法通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1月13日印发排版:何伟红校对:徐海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4〕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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