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浙国税征〔200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计统征收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数据,日常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
二、欠税公告期限(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
三、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公告媒介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