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20日财企[2007]304号)国资委,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2
××××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不发部门、企业)(略)3
××××年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4
××××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附件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资委、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中央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