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所制作、发布的反映执法活动每个环节的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按其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发布的
技术监督执法文书均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因此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有的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和处置性,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虽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或处置性,但也是对执法活动的如实记录,也有明显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其法律性表现的更为突出,如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因此,要求每一个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书的制作要求,以保证办案质量
制作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文书必须齐备
立案办理的案件在归档时,除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外,必须使用的文书还有9种,缺少任何一种,都属于文书不齐备
根据具体案情应该具备的文书,对于该案也是必备文书
只有文书齐备,才能保证办案程序合法
二、文书使用必须正确
每个文书的制作都有明确的目的,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要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对其作出的处罚内容及理由、依据
调查笔录就是要把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使之成为认定事实和进行处理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则是要把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作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必须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内容,不能包括执法人员对情况作的推断,在现场对相对人询问所获得的信息应及时制作调查笔录,而不能直接记入现场调查笔录
如“现场发现XX于X年X月X开始销售的XX”的记录是不应该出现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的
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混用,因为两者的作用不同
三、文书的语言表达,应当做到语言准确,文字简练
禁止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
禁止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物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