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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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闲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顼目压覆等,致使XX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
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第1页共21页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XX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