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财政局青银发〔2005〕179号───────────────────────────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第2页共21页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页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青岛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青岛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第3页共21页第2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1页与清算业务的经办银行。代理银行的市(省)行为代理国库单一账户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行。代理银行的市(省)行应在青岛市区内确定一家汇划渠道畅通(支付系统直接或间接参与者)、服务质量优良的支行为代理国库单一账户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资金清算行;承办行是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资金清算行具体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清算资金。资金清算行应开发承办零余额账户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各承办行设立终端。资金清算行也可以作为承办行。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资金承办行、清算行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行负责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第七条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方式:由代理银行承办行先垫付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拨付收款人账户,承办行与资金清算行先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清算行将本系统各承办行的相关信息汇总后,再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处进行资金清算。第八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第4页共21页第3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21页权单位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系统,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四)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经青岛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为代理银行的商业银行,其管理行代表本系统与青岛市财政局签订代理协议。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账户与凭证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为青岛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除用于核算市级财政预算内的收入和支出外,还用于与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