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额标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
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纳税义务人(一)基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具体规定1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