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额标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纳税义务人(一)基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具体规定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2.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为纳税人。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一、税额标准(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的划分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幅度等级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照大、中、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从2007年度起,黑龙江省规定的具体幅度见下表:2第十四章综合业务管理3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表类别地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注明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一哈尔滨市24.00——2.0024.0018.0014.0010.006.002.00市县内包括所辖建制镇、工矿区。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20.00——1.5020.0016.0012.008.004.001.50三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绥化市18.00——1.2018.0014.0010.006.003.001.20四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绥芬河市、海林市、铁力市、北安市、肇东市、安达市、海伦市14.00——1.2014.0011.008.005.003.001.20五讷河市、宁安市、穆棱市、同江市、富锦市、密山市、虎林市、五大连池市12.00——0.9012.009.006.004.0020..0.90六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克山县、林口县、东宁县、肇州县、肇源县、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饶河县、勃利县、萝北县、嫩江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9.00——0.609.007.005.003.001.500.60七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龙江县、依安县、甘南县、泰来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汤原县、桦川县、桦南县、抚远县、林甸县、杜蒙自治县、鸡东县、嘉荫县、绥滨县、孙吴县、逊克县、绥棱县、庆安县、望奎县、青冈县、兰西县、明水县...